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《省政府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(yè)學校和中等職業(yè)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》(蘇政發(fā)[2007]94號),激勵普通本科高校學生勤奮學習、努力進取,在德、智、體、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發(fā)展,根據《財政部、教育部關于印發(fā)〈普通本科高校、高等職業(yè)學校國家獎學金管理暫行辦法〉的通知》(財教[2007]90號)并結合我省實際情況,制定本實施細則。第三條 國家獎學金由中央政府出資設立。
第四條 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高校在校二年級以上(含二年級)全日制本???含高職、第二學士學位)學生(含成人高校普通班學生,以下簡稱學生)中特別優(yōu)秀的學生。第六條 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:2.遵守憲法和法律,遵守學校規(guī)章制度;4.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(yōu)異,社會實踐、創(chuàng)新能力、綜合素質等方面特別突出。
第七條 各高校國家獎學金名額由省財政廳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、教育部確定的總人數,以及高校類別、辦學層次、辦學質量、在校本??粕藬岛蜕唇Y構等因素確定,并在每年9月1日前下達,同時下達國家獎學金預算指標。省財政廳、教育廳在分配國家獎學金名額時,向辦學水平較高的高校、以國家最需要的農林水地礦油核及師范等專業(yè)為主的高校適當傾斜。
第八條 國家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,實行等額評審,堅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擇優(yōu)的原則。第十條 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由高校組織實施。高校要根據本實施細則的規(guī)定,制定具體評審實施細則,并報省教育廳備案。高校在開展國家獎學金評審工作中,要對國家需要的農林水地礦油核特殊學科專業(yè)和師范專業(yè)學生給予適當傾斜。第十三條 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管理,認真做好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和發(fā)放工作,確保國家獎學金用于獎勵特別優(yōu)秀的學生。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?!督K省財政廳 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(fā)〈江蘇省政府獎學金管理辦法(試行)〉的通知》(蘇財教[2003]97號)同時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