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圳藝術學校辦學性質:公辦
分類 | 收費項目 | 計算單位 | 收費標準 | 批準機關 | 批準文號 | 備注 | 敬告 |
一、學費 | 學費 | 元/生.年 | 5000 | 市物價局等 | 深價聯(lián)發(fā)[2009]7號 | 按學期收取 | 一、本欄未列明的教育收費或者 雖列明但沒有批準文號的教育收費, 學生有權拒繳。 二、學校不得強制學生購買學習或 生活用品(用具)。 三、學校臨時組織學生參加教學以 外的活動的臨時收費應按實際收取, 多退少補。 1、受教育者注冊繳費后未入讀的, 退還所繳學費、住宿費的90%。 2、受教育者在校提前結業(yè)、經批準 轉學、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學、退學的, 所繳學費、住宿費按受教育者實際在 校時間計算清退。學費、住宿費按受 教育者實際在校時間計算清退。學費、 住宿費清退標準=每學年學費、住宿費 標準÷10個月×(10-學生實際在校月 數(shù)),在校時間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 算。 3、私自離校和因自身原因按規(guī)定被學 校開除學籍或因觸犯刑律不能繼續(xù)學習的,所繳學費、住宿費不予清退。 |
二、住宿費 | 初中生住宿費 | 元/生.學期 | 400 | 市物價局 市教育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財政局 | 深價聯(lián)發(fā)[2009]7號 | ||
熱水費 | 元/m3 | 25 | |||||
通訊網絡費 | 元/小時 | 1.5 | 一年不超過300元 | ||||
四、面向社會收費 | 考試費 | 元/學科 | 20 | 粵價函[2000]112號 粵價函[2002]37號等 | 新生錄取時,代深圳市招生辦收 | ||
遷移證費 | 元/生 | 4 | 市物價局等 | 深價聯(lián)發(fā)[2009]7號 | 代畢業(yè)生購買遷移證 |